天津成人高考考场中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有哪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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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列5种行为属于扰乱考试秩序
1.故意扰乱考点、考场、阅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;
2.拒绝、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;
3.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;
4.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;
5.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。
考生如有上述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,将被终止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,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;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 的,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